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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在科技园区域发展中的作用及立法完善
[摘要] 本文通过论述行业协会的特征和性质,阐述了行业协会在推动科技园区域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包括规范科技园区域间的行业竞争,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供行业服务,参与政府决策,代表企业诉讼,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科技园区域经济发展等作用。针对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中存在不足,提出了分层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关系等完善对策。
[关键词] 行业协会 科技园 区域发展 法律规制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及特征
行业协会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具有自发性、行业性、会员性,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日本称其为“事业者团体”,美国称为“行业协会”或“职业协会”。通说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从事同种行业,有着共同利益和目的的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的特征如下:
1.行业性
行业协会以同行业企业或企业家为主体组成。不同行业一般不属于同一行业协会,比如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等,都是按照不同行业分类。
2.自愿性
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都应该体现其成员的自愿,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的原则组建,其活动方针应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会员的入会和退会也没有强制性。
3.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公共性服务和促进行业内一定范围的整体利益,这是行业协会区别于营利性中介组织的特征。行业协会的许多活动有可能产生利润和收入,但是不应将其利润分配于其会员。其收入主要是为了维持本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转,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通过指导、协调入会企业而服务于整个行业。
4.法人性
行业协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它不是政府机关及其隶属单位,也不采用政府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机制。行业协会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团体组织,它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自治性
这是行业协会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行业协会成为现代社会多元化、多层次治理主体的重要依据。自治性主要表现为二点:一是独立性,包括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和行为独立;二是治理性,即行业协会运用建立在成员之间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协调网络,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约束、协调成员企业行为,维护成员个体及整体利益,推动全行业、相关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协会在科技园区域发展中的特殊作用
全国52个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是高科技企业密集的区域。而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它对内协调各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冲突,对外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因此,推动各高科技企业园区内的企业合作,离不开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推动科技园区域发展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科技园区域间的行业竞争,协调区域间行业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建立科技园区域行会,对提升各科技园区域内同行业的企业竞争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比如橙行业协会实行全球统一定价,消除了内部恶性竞争,迅速占领了国内外市场。而现在的某些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此起彼伏,有的企业甚至赔本赚吆喝。这种现象的出现就是因为没有行业协会,没有一个能够协调规范企业竞争和发展的组织。所以在科技园区域间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经济的发展是及其重要的。
2.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推动科技园区域协调发展
行业协会若能根据本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利于本行业的技术标准,则对保护行业、企业整体利益极为有利。对于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通常是由国家制定通用的安全、环境等保护标准,如果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特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就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3.提供行业服务,推动科技园区域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的服务一般在于帮助企业进行商情调查、行业培训、技术咨询等几个方面。商情调查既是行业立法和行业政策制定的依据,又是企业进行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条件。行业培训和技术咨询是推动行业企业发展的助动力。而开拓市场、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单个企业凭借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去开拓国外市场则相当困难,如果行业协会发挥其优势,则可以协助企业寻找商机。如在有些高新技术博览会,行业协会可以和企业一同参加,以政府牵头、行业协会协调,企业就可以联系更多的客户。
4.参与政府决策,代表企业诉讼,促进行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行业协会是企业的联合体,熟悉本行业的实际状况,也比较熟悉国际上同类和相近产业的状况,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对政府制定该行业的对内对外政策会有非常大的帮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还可以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和应诉国外对我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在这些诉讼中,都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资料,对单个企业而言,凭一己之力是十分困难的。而行业协会出面应诉则可克服这些弊端。
5.行业调解,协调企业间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企业间发生纠纷,如果单靠诉讼解决,成本高,诉讼时间长,对涉诉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如果能够发挥行业调解的作用,不仅为入会企业减少了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减缓诉讼压力,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
三、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1.规制行业协会的现行立法
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自由权”的规定;二是专门性、概括性立法。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层面上的规范,现行专门法规是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零散的分布于有关政策文件之中;三是附属性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对于专门性立法,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国家是法国,它于1858年就颁布了有关商会的法律。德国、日本也颁布了相关的专门法律。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立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
2.行业协会立法中存在问题
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诸多技术性和结构性缺陷,影响了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地发展,具体表现在:
(1)立法层次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主要是单项立法,比如《证券法》、《会计法》、《律师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行业协会做出了规定,但这主要针对特定类型的行业协会予以规范,不具有普适性,且内容较为简略。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没有对行业协会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单项立法出现了冲突、矛盾。
(2)立法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结构上看,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立法只有关于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而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行业协会的实体法规范,有关行业协会的实体权利、地位等没有法律确认。导致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上缺乏法律保障。
(3)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内容来看,未能体现行业协会的本